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7月15日節目
堯堯 2025-07-15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言語傷人也犯法?一字一句都可能構成犯罪!
從「你是豬」到「他在貪污」——搞懂侮辱與誹謗的法律界線!
《言語傷人也犯法?一字一句都可能構成犯罪!》
在這個人人都有社群帳號、意見滿天飛的時代,一句話可以捧紅一個人,也可能毀掉一個人。你是否也曾想過:「只是罵人一句而已,怎麼會被告?」又或者:「我只是轉貼別人說的,怎麼會誹謗?」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專業又熱心的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領我們一起釐清「妨害名譽罪」與言論自由的法律界線,從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到310條的誹謗罪,再延伸到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相信大家一定會收穫滿滿、聽得津津有味。
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
2. 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3. 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
4. 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
5. 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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