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0月22日節目

堯堯 2025-10-22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生活中常見的大小事,常常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今天,我們邀請到您我生活中的好朋友——來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解析:「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您知道嗎?不是看到警察上銬,就一定代表對方有罪;不是看到有人跑掉,就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抓人。逮捕,看似緊張,其實處處依法有據!今天的節目,我們會用白話文方式,釐清大家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現在就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何時行逮捕程序?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逮捕之限制。
1.民意2.強制力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3.留置時間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逮捕人犯交給誰?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可以,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可否上銬?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1. 精神狀況2.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3. 所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