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1月05日節目

堯堯 2025-11-05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劉俊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與防護指南你我生活中的法律好朋友,懂得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今天我們要聊一個非常重要也必須正視的議題——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現場有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認識性犯罪、了解法律規範,以及遇到性侵害時該怎麼保護自己。今天我們會用日常生活易混淆的情境,解答大家常犯的錯誤,並說明刑責,讓大家在保護自己同時,也不誤觸法律紅線。
性犯罪之定義:「性犯罪」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利用對方無抵抗能力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如果一方未滿16歲,也屬性犯罪的範疇。依照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
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強逼男、女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構成犯罪。(二)乘機性交、猥褻利用他人「精神、身體、心智」上的缺陷或障礙,乘他人不知、不能抗拒的時候進行性侵害犯罪。(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即便對方主動、願意,只要與未滿16歲人性交、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犯罪。(四)濫用地位進行性交、猥褻透過地位上的優勢間接逼迫對方與自己性交、猥褻,如: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屬於性侵害。(五)劫財併劫色擄人勒贖、強盜的過程中,對受害者一併進行強制性交者,構成刑法第348條、第332條、第334條的犯罪,屬於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與性騷擾的差別?網路性犯罪和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刑責?包括散布不實性影像、兒少性影像製作與傳播、利用網路誘導未成年性行為。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生活現象提醒:社群、聊天軟體、遊戲平台中,誘導未成年提供影像或線上裸聊都屬觸法。保護建議:不要隨意線上分享私密影像;家長、老師要教育未成年正確使用網路,遇到可疑訊息立即向平台、警察或防治中心通報。
檢察官: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歸納為1.心理因素(如權力控制慾、缺乏自信、心理疾病)、2.環境及社會因素(如不健全的家庭教養、社會文化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3.情境因素(如酒精或藥物影響)等。總結來說,性犯罪的成因非常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身心、社會和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犯罪永遠是加害者的錯誤,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這對句道盡了世事難全,總有遺憾。
目前大學新鮮人們正在體驗新生活,對感情生活充滿想像,但務必要記得尊重別人與保護自己,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貽害終生。性犯罪的成因複雜,但犯罪責任永遠在加害者身上。大學生或社會新鮮人在探索人際與感情生活時,一定要尊重他人、保護自己。
記住法律底線,不讓一時衝動,貽害終生。
「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提醒大家即便情感世界多變,也要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安全又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