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2月01日節目
堯堯 2025-12-01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可能是「6 個月以上重罪」!這一集,我要先給大家兩句話震撼一下:「你以為只是先拿一下、借一下、吃一口、塞一下口袋的小動作有時候,法律眼中通通叫做:業務侵占。」很多人一聽到這四個字,直覺反應是:「這跟我沒關係吧?」但其實,它離我們非常近—近到你今天上班結帳、補貨、整理櫃台,只要你「碰得到財物」,你就可能不小心踩線。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帶我們一起來拆解「業務侵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金額小、還回去、只是打工,也會犯法?以及最重要的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不上新聞!我做了什麼可能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法律規定是什麼?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具業務身分: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與是否為正職或兼職、打工、臨時工、派遣人員均無關)。因業務上持有:因執行業務而保管或經手財物,利用業務上收取、保管財物之機會為之。例如:賣場收銀業務員、便利商店店員將客人交付的現金部分納為己有(可能用發票作廢或刪除顧客帳單的方式)、會計將保管的公司零用金部分拿起來自用、物流司機將客戶包裹收取自用等、社區管理員侵占管理費等。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直接將自己原本合法「持有」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轉為個人所有。
4.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但仍占為己有不願歸還。侵占罪與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的差異?
竊盜罪:一開始就未經同意,以破壞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支配之方式直接取得財物,與侵占前提是行為人通常會基於一個合法關係持有財物不同。例如:趁水果攤老闆不注意把1盒草莓拿走
侵占遺失物:拾取他人遺落或遺失之財物,但未歸還或予以招領即佔為己有。例如:在路上撿到手機,拿回家自己用或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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