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2月10日節目

堯堯 2025-12-1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守護法律底線:日常生活中你以為的小事,其實都可能犯法!高檢署王聖涵檢察官帶你一次搞懂「常見法律誤區 × 刑責 × 自保關鍵」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們每天過生活,看似平凡的動作、貼文、聊天、甚至傳個照片,其實很多都跟法律悄悄有關。如果一個不小心踩到紅線,不但荷包失血,還可能吃上官司!所以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帶我們拆解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很嚴重」的常見法律誤會,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觸法,也教大家正確面對法律問題。社會焦點新聞中,超級星光大道出道之歌手安姓女星,近日公開婚變,接露丈夫家暴,並出軌自己好友。誰料揭穿丈夫後,對方竟情緒失控大打出手,以致安姓女星當時腦部缺氧情況嚴重,眼結膜出血和臉部血管破裂,至今仍有後遺症存在。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從小打小罵開始慢慢累積成嚴重的社會事件,而且事實上不只被打才算家暴。根據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大家想像的更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家庭暴力係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意味家庭暴力行為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各種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動手,但持續的言語貶低、限制社交、控制金錢,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之類型:身體的暴力:毆打、掌摑、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性交、性虐待等,身體暴力之行為往往伴隨其他刑法罪章如傷害、殺人、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精神的暴力:跟蹤、監視、言語嘲弄、辱罵、恐嚇威脅、撥打電話騷擾、密集發送簡訊、限制交友、盜用社群軟體、散佈不實言論及性影像等凡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行為均屬之。經濟的暴力: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禁止工作、強迫借貸、擔任保證人、強迫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何謂家庭成員: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63條之1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涵蓋了這些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提供之法律保障途徑:1.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間之關係,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所規範之家庭成員,另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已放寬,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亦可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故亦可對未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聲請。聲請人僅須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已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繼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及可能,而非出於偶發、一時性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