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2月31日節目

堯堯 2025-12-31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前科≠一定被查?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拒酒測到底有多嚴重?你我每天都可能遇到的「警察職權行使真相」這一集真的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每天出門、開車、騎車、逛夜市、回家路上,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盤查、路檢、酒測!很多人心裡都會想:「他憑什麼查我?」「我是不是一定要配合?」「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我有前科是不是比較倒楣?」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次幫大家把 警察職權、民眾權利、法律紅線 全部講清楚!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一、警察勤務除偵查犯罪之司法職責外,尚及於預防犯罪之行政勤務。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警察偵查犯罪之司法程序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預設功能,則為規範警察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之作用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其範圍包含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該法第6 條就警察臨檢查證身分明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七、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對於依法查證身分之措施不配合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當然此時人民可以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但提審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