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1月05日節目

堯堯 2026-01-05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查官
節目內容:
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一顆檳榔、一口水,可能踩進司法紅線?法庭不是餐桌,禮貌與法律你真的懂嗎?
你以為只是「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妨害司法歲末年初,大家是不是吃得開心、喝得滿足,也好好犒賞了自己一整年來的辛苦呢?不過啊,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忍不住皺眉又覺得「也太誇張了吧」的分享,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這樣真的可以嗎?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 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的規定,所以關於偵查庭內飲食的部分,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所以無法依照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