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1月14日節目
堯堯 2026-01-14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可以嗎?
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
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我只是「擋一下」、「不讓他走」,真的算犯罪嗎?檢察官說明:是的,只要你故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但實務上:攔在車前不讓走,把門反鎖不讓離開,擋在樓梯口、電梯口只要讓對方「沒有選擇、被迫停留」,就已經踩線。刑責提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是小過失。對方先違規、先挑釁,我反制也不行嗎?
檢察官說明:「對方有錯」≠「你可以用違法方式處理」。即使對方違規、插隊、亂停車,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蒐證,而不是私刑式反制。一旦你用:攔車、逼車、鎖車,你就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真的做,也會構成強制罪嗎?會,而且非常常見。檢察官說明:脅迫不需要真的去做,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並被迫配合就成立。
常見危險話語包括:「你不照做,我就讓你工作不保」「我知道你住哪裡」「我會讓你家人知道」提醒:訊息、語音、對話紀錄,都是法庭上的證據。情侶吵架不讓對方離開,算不算強制罪?檢察官說明:算,而且是實務中非常多的案件類型。例如:把門鎖起來不讓走,搶手機不讓聯絡外界說「不說清楚不准走」即便是親密關係,只要違反對方自由意願,就不因感情而免責。公司主管逼員工「不答應就不讓你下班」會觸法嗎?檢察官說明:會,這是典型的「利用權勢脅迫」。
工作關係中,常見錯誤包括:威脅考績、續約、強迫加班、不准離開,要求做非工作內容的事。重點:職權不是免責金牌,反而可能被認定惡性更高。
我只是「不作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立強制罪?會。檢察官說明:法律上的強制罪,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故意不移走障礙物,明知會妨害他人,卻堅持「我就是不處理」
提醒:「我沒碰你」不是免責理由,重點是你是否刻意限制他人權利。為什麼檢察官特別提醒「強制罪」?檢察官溫馨提醒:因為這是一個最容易一時衝動就犯最多人說「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但後果卻會跟著你一輩子留下前科,影響:工作任用、專業證照、出國、升遷、信用。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壞,而是因為一時氣不過。
但法律不看情緒,只看行為是否越界。記住:1.正義不是你攔下來的2.公道不是你逼出來的3.自由,一旦被你限制,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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