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2月16日節目
堯堯 2026-02-16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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