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4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6-04-2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何謂財產犯罪?常見財產犯罪為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為,趁人不注意拿取財物,例如偷拿店家老闆放置在桌上之錢包、進入他人住宅如寺廟、偷香油錢,常見刑法第335條地第1項侵占案件類型有,利用具有保管倉庫鑰匙、使用店內收銀機台之機會,或是有向客戶收款之機會,拿取倉庫物品私自轉賣、趁人不注意拿取收銀機台內之現金,不交出向客戶收取之款項予公司而轉為私用等。
常見詐欺案件有提供銀行帳戶(不論係何種原因而提交個人銀行帳戶,而個人銀行帳戶成為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面交收款現金,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至指定電子錢包、受指示自行操作(提領、轉帳)銀行帳戶,雖然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欺騙術,但仍為遂行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財物損失有關,仍會構成詐欺,常會與竊盜搞混為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例如拿取運動公園椅子上之外套、捷運站樓梯之圍巾、捷運車廂內之雨傘、包包等。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起因於屆期未還款、買賣、租賃房屋、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
遇到假性財產犯罪要如何處理?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預防法律糾紛發生的機制有所欠缺,社會上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偏。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經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使公權力淪落為討債的工具。 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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