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6月09日節目

堯堯 2026-06-09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
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做以下的介紹:
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刑責多重?根據刑法第319條規定,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的行為提起告訴,那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其犯罪。根據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聽或竊錄等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視加害人的犯案次數、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量刑。
要如何合法的蒐證才不會觸犯妨害秘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為了挽回婚姻、為了調查配偶外遇,甚至執法人員為了犯罪偵查而在無監聽票下自行錄音蒐證,均屬無正當理由,甚至會構成犯罪。不過,如果在錄音的過程中,也包含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在法院大多不會認為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前提是,對話的一方是出自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他方犯罪之證據,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故錄音;並且竊錄對話的一方,並不會因此侵害對方的祕密通訊自由。另已有不少實務見解,承認人民對於不法或暴力行為有蒐證的權利。但是當蒐證權與他人肖像權衝突時,應該如何取捨?法院主要會考量以下3項要件:
1.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2.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
3.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
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在車上裝GPS追蹤另一半行蹤,很多人覺得很合理,真的違法嗎?
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案例!不少人因為懷疑伴侶行蹤,會偷偷在車上裝GPS追蹤器,但這其實已經涉及侵犯隱私權。法院見解認為,即使是在道路上行駛,個人的行蹤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不應被他人長期追蹤與記錄。因此,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裝設GPS並追蹤位置,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很多人會鑽「我只是關心」這個漏洞,但法律看的是「是否侵害隱私」,不是你的動機。關心不能變監控,否則就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