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應該由誰負責?

Written by on 2019-08-15

住宅老舊之後,難免會發生漏水的問題,尤其在梅雨或颱風季節,發生漏水的情形更為常見。如果是因為自己房屋的問題,那倒還單純,只要雇請抓漏師傅來幫忙處理即可。但假設漏水的原因是別戶人家的問題,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確認漏水的原因何在?
第一件事情是確認漏水的原因何在,先找專業人士評估原因為何,如果評估結果認為是鄰居家裡的天花板或地板防水層有損壞,可以先和鄰居溝通,雙方如果有共識,不要上法院,是最好的結果。然而,如果協商不成,可能就會早到法律層次。

誰應該為漏水負責?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之前我們在颱風天的生活法律那集節目曾經講到,這個規定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算是舉證責任倒置,當損害是因為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的損害,工作物的所有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工作物是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像是招牌、鐵皮圍籬都算。如果颱風天前,沒有把工作物固定好,吹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都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和漏水的情況相似,如果發生漏水的原因是起於建築物或工作物造成的損害,所有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為建築物的一部,也應包括在內。

換言之,造成漏水的工作物或建築物所有人,應該為漏水負責。

如果是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呢?
有一種情況是,比如你家在公寓頂樓,共有部分的屋頂防水層破損,導致了漏水的問題。那該找誰呢?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分別規定了公寓大廈的專有跟共有部分,該由誰來修繕的問題。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簡要來說,專有部分,比如說你家的範圍,維修就是自己來。但如果是共有部分,像是頂樓平台、電梯間,這些共有部分的修繕,由管理委員會負責。除非修繕的原因是因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造成的,才由造成的人負擔。

如果是共同壁呢?
另外一種可能性是兩戶相接人家的共同壁發生管線損壞,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也就是說原則上共同壁內的管線維修,除非可以歸責區分所有權人,否則應該由雙方共同負擔。

為了修繕,可以進去人家家裡嗎?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到4款有相關的規定。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誰該負舉證責任?
這個問題有兩個層次。就漏水是被告造成這件事情,原告應該負舉證責任。在證明漏水是被告造成後,被告如果想要免責,應該就設置或保管沒有欠缺,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這些事情負舉證責任。

所以,證明漏水原因是被告房屋這件事情,還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需要去證明的。那應該怎麼證明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向法院聲請鑑定,讓鑑定人會同雙方看現場後,鑑定原因、修復方式、範圍等。如果,原告沒有透過鑑定的方式,也沒有其他方法來證明漏水原因,法院可能就會因為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而駁回原告的起訴。

漏水可以請求什麼?
漏水主要可以有兩種主張:請被告修好漏水、因為漏水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的數額多寡,會影響到裁判費的計算,因此務必要自己先算好提出估價單給法院。有些民眾在起訴的時候,並沒有先找專業人士估價維修可能的費用,法院也沒有辦法預估案子的訴訟標的價額有多高,可能就會請原告補正。
除了請求修復漏水外,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比如天花板因為樓上漏水而損壞,所以需要維修。這部分原告要證明損害是因為漏水造成的。

如果判決後,對方不願意修怎麼辦?
在拿到確定判決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種判決,是要債務人把漏水修好,是一種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執行名義,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法院可以債務人的費用,命第三人像是修繕業者代為履行。如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遇到抗拒,法院也可以使用必要的強制力。

如果您不放心,也可以在聲明裡記載: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之天花板、牆壁漏水修復至無漏水狀態。如被告不願履行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屋內進行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律上的依據,最後我們來列一下相關的法律依據(除去、防止侵害請求權)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後段: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