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太近,騎士受驚慘摔,駕駛被控肇事逃逸

Written by on 2019-08-14

新聞連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72450

發生車禍,即使沒有直接碰撞,但如果沒停下查看,還是可能吃上刑責!新北市1名羅姓機車騎士,23日傍晚,行經汐止新台五路時,旁邊一輛汽車突然往右切換車道,騎士疑似受到驚嚇,自摔路邊,汽車駕駛當時沒停車直接離開,警方找到駕駛,他說不知道有人摔車,但過去類似案件,曾有人因此吃上肇逃罪名。
一個煞車聲,接著騎士連人帶車,噴飛10多公尺,整個側身摩擦柏油路面,頭還撞上人行道,有路人反應很快,嚇得趕快跳開,就怕遭到波及,騎士痛的爬不起來,眼睜睜看著肇事車輛,逃離現場。
23日傍晚5點多,羅姓騎士下班行經汐止新台五路時,原本騎在慢車道,只是左方的這輛白色轎車,突然往右切換車道,當時雙方僅隔了約1公尺的距離,害得羅姓騎士一時太緊張,於是失控自摔,手臂、四肢關節處,身體右半邊滿身傷。羅姓騎士:「手臂嘛然後右肩膀,跌到膝蓋這裡右腳踝。」但最氣的是,肇事駕駛第一時間,不僅沒停車查看,還直接開走,事隔5小時後,駕駛到案供稱不知情,但由於後方行車紀錄器拍下,騎士跌倒前白色轎車疑似要閃避前車,才會釀禍。
汐止分局交通組巡官廖威淳:「超越前方的1台機車,向右做一個閃避超車的動作,導致他右後方的羅男駕駛的機車,就是摔倒這樣。」。
依照道交條例,肇事逃逸最重可罰9千元,並吊銷駕照3年,雖然沒有直接碰撞關係,但疑似因為變換車道,害得騎士自摔,駕駛還是得要負起責任。

Q&A:

(1)上開案例汽車駕駛涉犯什麼罪名?
1.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5月31日施行):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開駕駛變換車道時,應隨時注意欲變換車道是否有車或來車,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貿然變換車道,致右側車道上機車騎士因汽車突如其來之舉動受到驚嚇而人車倒地,機車騎士並受有傷害,汽車駕駛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汽車駕駛知道機車騎士因其貿然變換車道而倒地受傷,卻未停車下車察看或救援,逕自駕車離開現場,汽車駕駛另涉有肇事逃逸罪嫌。

(2)一般汽車駕駛會以未發生碰撞,不知道有發生車禍置辯,汽車駕駛是否仍有刑事責任?
1.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略以:
被告辯稱:伊未與告訴人所駕車輛發生碰撞,並不知道是自己的駕駛行為導致事故云云。然查,(1)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車,因未顯示方向燈且未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右轉,同向騎乘機車直行於外側車道之告訴人見狀已閃避不及,遂緊急煞車,以致人車倒地受有前揭傷害等事實(過失傷害),業據被告自陳在卷,(2)…另告訴人急煞、倒地而肇事的聲響,必定甚為巨大,被告顯然可以聽聞到此等肇事後的聲響,此從被告於警詢中坦承:有聽到後面有聲音、有聽到聲音,所以回頭看一下等語,…被告顯然知道已經有後方車輛倒地而肇事情事,(3)…再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被告騎乘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頭些微向其後方轉,…共計3次一再回頭往告訴人倒地處察看之舉,更可確知被告顯然明知因為自己的違規右轉彎駕駛行為,以致後方所駕機車為了閃避,急煞倒地而肇事,是被告徒以未發生碰撞為由,辯稱不知是因為自己的駕駛行為而肇事云云,顯非實情,難以採信。
2.可從客觀上之行為及現象,如:事故所發出之聲響、路人反應、沿路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畫面及聲音、汽車是否有煞車、被害人舉動等,得知汽車駕駛主觀上是否知悉已有事故發生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