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防疫應該知道的法律規定

Written by on 2020-02-27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武漢疫情升高,讓大家十分擔心。雖然冠狀病毒來勢洶洶,只要我們大家一起齊心協力,一定可以渡過這個難關。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幾個防疫時需要知道的法律規定。

一、懷疑自己染病時,要迅速接受檢驗診斷、協助調查傳染病來源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違反的話,可以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比如,之前高雄有一位台商,因為沒有交代清楚自己的活動史、接觸過哪些人,所以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裁罰30萬元。
另外,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拒絕、規避或妨礙,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罰鍰。

二、留驗、指定處所檢查、治療、隔離的規定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主管機關為了治療病患、避免疫情擴大,可以留驗、必要時要求遷入指定處所檢查、預防接種及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
違反留驗、檢查、預防接種、投藥或其他必要處置之命令,可以處罰6萬以上、30萬元以下。

三、感染區入境或疑似接觸傳染病人
除了前面提到的情形外,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針對入境的旅客,如果是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這裡所講的必要措施,衛生福利部採取電子監控的方式,讓民眾在家隔離或檢疫。

四、不遵守指示而傳染人,有刑責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署在今年的1月15日公告這次武漢疫情的病毒為第五類傳染病,如果明知自己染上武漢冠狀病毒,不遵守主管機關指示,導致傳染,會有3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五、口罩的徵用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這次的疫情,政府機關就徵用口罩作為防疫物資,統一由政府來配發販售。

六、囤積口罩有刑責
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已經在今年的1月31日,將「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列為上述刑法規定的民生必需用品,如果商家為了抬高價格,認為奇貨可居而囤積口罩,會有刑事責任。

七、聯合漲價也有行政罰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4款,企業不能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違反的話,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如果有哄抬價格的聯合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會依照上述規定來處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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