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侮辱公務員之刑責

Written by on 2020-08-07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侮辱公務員之刑責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他飆罵女警「這麼胖!只能待派出所」挨告 出庭認罪求和解

賴姓男子於109年2月晚間,在北市與小黃運將起糾紛報警,卻不滿到場警員處理作為,竟對女警員嗆「這麼胖的警察」、「滾開啦!胖妹」,又對另兩名警員辱罵,「你娘oo」、「你流氓是不是啦」等語,台北法院依侮辱公務員罪,判罰賴男3千。

賴男於2月26日23時許,在北市某捷運出口前,因計程車資糾紛報警,不料3名警員到場處理,卻全遭賴男罵了個遍;賴男先對女警員嗆,「我待在這邊我也很開心啊,可以罵警察這麼胖、這麼肥,還敢當警察」、「我看你這麼胖也不會到前線啦」、「這麼胖只能永遠在派出所啦」。
而當賴男得知警員無法載他去派出所後,又將炮口對準另兩名警員,「你娘oo」、「你甚麼級數,一線三星你娘旁邊站啦」、「你流氓是不是啦,講怎樣啦,你是流氓是不是啦」。

3名警員不甘受辱提告,法院考量賴男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警員和解,最終獲得原諒,依侮辱公務員罪,判罰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新聞參考:

109.07.17他飆罵女警「這麼胖!只能待派出所」挨告 出庭認罪求和解

主題QA

Q侮辱公務員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例中的男子,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非侵害個人法益,故被告於同一時、地當場侮辱3位警員,仍屬單純一罪,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被告以一行為公然侮辱3員警,侵害3人名譽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Q如果是累犯的話,有沒有加重處罰?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有關刑法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然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yoyo生活法庭(台北地檢署)

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檢察官偵辦案件嚴守「偵查不公開」規定,絕無對外透露案件偵查內容!有關媒體109 年 8 月 3 日 A3 版報導「檢透露郭克銘奔走 SOGO案 曾砸 7 位數給媒體人」云云,純屬自行臆測,本署絕無提供任何訊息,澄清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絕無對外透露案件偵查內容。媒體於今(3)日報導所載「檢透露郭克銘奔走 SOGO 案 曾砸 7 位數給媒體人」云云,純屬媒體自行臆測,本署絕無提供任何訊息。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調查證據所得之相關資料不得公開,檢察機關均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外界作無謂之渲染及揣測,進而干擾偵查並造成社會大眾之誤會與不安,請外界切勿妄加臆測,誤導視聽!

▍yoyo 生活法律(聽眾問)

住戶為省電擅關地下室照明 黑漆漆釀害誰負責?

林姓讀者問: 如果社區有一住戶時常以省電為由,擅自關地下停車場的燈,導致燈光昏暗,是否此住戶會涉及公共危險?管委會要如何約束?

Q《刑法》公共危險罪的設立目的,是要防止行為人去侵害不特定對象的生命或身體法益等公安事故,因此住戶任意將停車場燈火關閉,不至於觸犯公共危險罪。

但是,如果因為住戶任意關閉燈火,導致照明不足、難以識路,因而造成他人受傷的話,在民事上恐仍需負擔一般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刑事上也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嫌。

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管委會的職責包含「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所以管委會仍有盡力向住戶宣導,為了安全考量應保持照明,並促請注意的職責,以維護住戶安全。

除此之外,住戶或可建請管委會改設置感應式燈光,一方面可省電,另一方面其餘住戶通過時亦不必擔心燈火明亮度不足的問題 。

▍yoyo生活法律停看聽(法務部)

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高雄、橋頭地檢署,委託高醫法醫部門協辦法醫鑑定及訓練,於高醫舉辦合作簽約記者會,邀請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衛福部次長何啟功、高醫大董事長陳建志到場致詞並觀禮

法務部為培育國內法醫人才,解決法醫人力不足問題,提昇法醫解剖品質與效率,蔡部長清祥親自向高雄醫學大學陳董事長建志說明迫切性重要性,爭取支持及合作,再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高雄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合作事宜共同達成協議,委請高醫所屬法醫部門協助辦理法醫鑑定法醫專業訓練,假高醫啟川大樓6樓第一講堂舉辦合作協議書簽約記者會,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衛生福利部次長何啟功、高醫大董事長陳建志、校長鐘育志、高醫院長侯明鋒、法醫研究所所長陳宏達均出席致詞。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秉持醫者父母心的濟世精神,不僅以提升全民健康福祉為己任,長期以來更擔負起社會責任,投身社會公益,自民國103年起即率先全國首創「高雄市兒童少年驗傷醫療整合中心」,在該院法醫病理科主任,也是全國第一位女法醫尹莘玲醫師主持下,結合高雄地檢署、高雄市社會局,集合各領域專業共同評估及鑑定,診斷兒少受虐案件,守護兒童少年的權益,此項措施受到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的推崇,甚至受到監察院的肯定。為擴大對兒童少年保護層面該院於106年依法成立法醫部門,增加可接受地檢署委託辦理法醫解剖鑑定業務,雖然醫院必須投入更多的人力與資源,但是在高醫大陳建志董事長及高醫侯明鋒院長基於實踐社會責任理念下,仍然願意協助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地檢署辦理法醫鑑定,培育法醫人才,為我國的法醫制度貢獻己力。

本次記者會是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法務部所屬地檢署首次正式委託醫學中心法醫部門協辦法醫鑑定及法醫專業訓練,法務部蔡部長致詞表示,高醫成立法醫部門協助法醫鑑定及專業訓練,是我國法醫制度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因為醫學中心具備豐富的醫療資源及臨床專科,將能有效提升法醫鑑定的品質,尤其是司改團體非常重視的兒虐致死案件,高醫早在103年就率先全國首創「高雄市兒童少年驗傷醫療整合中心」,具備非常專業的兒少驗傷機制,與法務部推動6歲以下兒童檢視機制的政策一致,現在更進一步成立法醫部門協助辦理法醫鑑定,未來針對兒少受虐案件,從驗傷到死因鑑定都可以接受委託,不僅讓兒少保護網絡更為完整,更提升法醫鑑定的品質。蔡部長也表示,高醫法醫部門也將投入法醫人才培訓,未來醫師不用到美國接受法醫專業訓練,也不用到台北就讀台大法醫學研究所,可以就近在醫院法醫部門受訓,可大幅提高醫師接受培訓的意願,為我國培養更多優秀的法醫人才,蔡部長也期許未來高醫與法醫所能有更多的合作與研究,包括運用電腦斷層斷層掃描等先進檢驗科技協助相驗解剖,探求死因真相,達成科技化法務部的目標。

衛生福利部何啟功次長致詞表示,醫學中心協助法醫鑑定及專業訓練,可以為法醫人才培訓奠定良好的基礎,高醫基於社會責任、社會公益,願意為社會付出,身為校友感到非常榮幸,高醫設置法醫部門,尹醫師也獲得醫療奉獻獎,相信未來培育法醫人才會有進展,何次長也期許法務部及衛福部共同努力,讓更多的病理醫師願意投入法醫工作。
高醫大陳建志董事長致詞表示,高醫基於社會責任,配合國家政策,在偏遠醫療都可見到高醫人的身影,現在配合法務部協助法醫鑑定及法醫人才培訓,高醫會秉持一步一腳印的精神,將工作做到最好。

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陳宏達表示,秉持蔡部長在法醫制度、科學鑑驗的前瞻理念,法醫制度可以說與國際接軌,為達成科技化法務部,法醫所預計在8月1日開始試辦CT輔助相驗解剖。在法醫培訓與法醫制度方面,今天與高醫合作雖是一小步,但可以說是法醫制度的一大步,讓年輕的病理醫師可以有機會學習法醫,有機會成為未來優秀的法醫。陳宏達也感謝高醫大陳董事長以及高醫法醫病理科尹莘玲主任對於合作計畫的支持,讓法醫工作可以更進步。

高醫侯明鋒院長表示,法務部及衛福部均非常重視法醫工作,亡者需要辨明死因,高醫秉持社會責任與法務部合作法醫鑑定及人才培訓,目前已有2位病理醫師願意參與培訓,相信能協助法務部推動法醫工作。

高醫法醫部門將由資深法醫尹莘玲醫師負責法醫鑑定及專業訓練,尹法醫表示其擔任法醫逾20年,法醫出現嚴重的人才斷層,基於培訓法醫人才的理念,在高醫大陳董事長、高醫侯院長的支持下,願意協助法務部,而且目前已有2位高醫的年輕醫師願意學習法醫解剖,希望未來有更多的醫師擔任法醫,有更多的教學醫院成立法醫部門,醫院不只照顧民眾的健康,也幫助死者判定死因,真正照顧全民福祉。

法務部為感謝高醫大及高醫成立法醫部門協助法醫鑑定及法醫專業訓練,由蔡部長致贈感謝狀,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陳宏達頒發該所兼任研究員聘書給尹莘玲醫師,共同提升法醫鑑定品質,健全法醫制度,保障司法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