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

Written by on 2020-08-13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

特別來賓:台灣地檢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主題QA

Q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

1、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A填寫保證書。
B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C繳驗國民身分證。
D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受責付人以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8、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Q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已經逃匿,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Q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

原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具保被告受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

2.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3.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具保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Q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10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Q對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自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十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也可以在1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在1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10天,而且這10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共十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

Q證人可否不到庭?

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

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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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票不代表就是對方詐欺 怎麼告看這裡

Q請問我持有本票可以吿對方詐欺嗎?該怎麼告?要注意什麼呢?

根據讀者疑問,推測狀況是借錢給別人,借款人(債務人)有簽立本票交予債權人,事後卻未依約還款。

因此,若可以證明借款人一開始就無意還款、甚至根本沒有清償能力,卻用欺騙方式騙取債權人相信其有還款能力才借款,可提出相關證據,向債務人住所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罪告訴。

但多數借款簽立本票,事後不能正常還款的情形,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這類型案件即使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通常也是不起訴處分結案。因此建議讀者,若無法舉證債務人在借款時就有意欺瞞,應依循民事程序行使債權 。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債權人)可檢附本票正本,向發票人(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若遭拒絕付款,可向發票人住所地或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所屬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

法院審核本票應記載事項正確,就會核准,持本票裁定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禁止、查封等強制執行程序,藉以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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