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0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5-10-2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為什麼被羈押?淺談羈押及其替代處分當自由暫時被收走,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保全正義的暫時手段。
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很多人聽起來覺得有點可怕:「羈押」。欸∼有人可能心裡想:「羈押不就是被關嗎?」
但其實,「羈押」並不是刑罰!而是一種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能順利進行的法律手段。
今天我們要來了解:為什麼有人會被羈押?法院要怎麼判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還有,有沒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取代羈押?那我們就跟著陳檢察官,一起走進法律現場,解開「羈押」的真相吧!
說明:(一) 羈押制度目的非在處罰被告,並非刑罰,而是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簡言之,羈押係在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逃亡、串供或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二)羈押之形式及實質要件
1.羈押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一般性羈押及第101條之1關於預防性羈押,均規定除有各該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實質)原因外,並須先經法官訊問之正當法律程序,於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地2項)。酒駕撞人但願意賠,就能避免羈押?不一定。若涉「公共危險罪」且有逃亡或串供之虞,仍可能羈押。案例:某酒駕肇逃男子,事後自首並願賠償,但因先逃逸、有前科,被法官認定有逃亡風險,仍裁定羈押。法律重點:有誠意賠償不等於羈押解除。
被逮捕後,多久內會決定是否羈押?24小時內!檢察官應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聲請法院羈押。
案例:某嫌犯被警方帶回偵訊,檢方隔日即向法院聲押,法院審理後改裁具保。
提醒:程序有時間限制,確保人權不被濫用。
可否「花錢交保」就不用坐牢?這是民眾最大誤解!「交保」只是羈押替代,不代表無罪。若最終判刑,仍須執行。
案例:商人涉重利罪,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仍需入監執行。交保=臨時自由,不等於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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