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1月17日節目
堯堯 2025-11-17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生活中的動保雷區指南》法律在你身邊,守護牠,也保護你。今天要陪大家一起把「看起來離我們很近,但其實一不注意就可能觸法」的動物保護法講清楚、說明白。在現場的,是來自臺北地檢署的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與大家一起把生活中常見的飼養行為、社區裡容易發生的狀況、甚至散步牽狗的小細節通通講透徹。動物保護法不是只有愛動物的人才需要知道,它其實跟每一個家庭、每一位飼主、甚至每個路過動物的人都息息相關。今天我們就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把法條變成你聽得懂、用得到的生活工具。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是中華民國於1998年11月4日制定的法律,旨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該法的制定是為了順應全球動物保護的潮流,並解決遊蕩犬貓所造成的衛生問題。動保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並不涵蓋無脊椎動物如昆蟲或軟體動物。動保法的內容?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如下: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條文確立了動物保護法的基本宗旨,即尊重和保護動物的生命,並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幫狗剪耳、剪尾是造型,不是虐待吧?若非醫療必要,一律禁止。屬「非必要手術」,依法可能構成虐待。今天的節目,我們一起用最接地氣的角度認識動物保護法。其實動物不會說話,牠們能依靠的,就是我們的照顧與法律的力量。當每一位飼主願意多看一眼、多綁一條牽繩、多加一碗水,就能讓法律從「條文」變成真正守護生命的力量。感謝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也謝謝每一位願意用心照顧動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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