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1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6-01-2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妨礙名譽罪及其合憲性
一句話會不會被告?言論自由到哪裡算越界?憲法法庭給你的關鍵界線在網路世代,我們每天都在留言、轉貼、評論別人—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句氣話、一篇貼文、一個轉傳,什麼時候只是情緒發洩?什麼時候卻可能已經觸法?「罵人」是不是一定犯法?「爆料」只要是真的就沒事嗎?「公然侮辱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從檢察實務第一線,結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憲法判決,帶大家一次釐清—妨害名譽罪的法律界線、憲法怎麼看,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即係基於保障個人社會評價與尊嚴而設,其中以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為核心構造,分別對無具體事實之貶損言語與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行為加以刑罰規範。可知,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被視為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由各國憲法或基本權保障制度加以維護,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法外之地,當其行使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特別是名譽權時,國家有正當理由透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範與限制。然隨著社會媒體與網路言論之迅速擴張,傳統刑法規範與新興言論型態間之衝突日益顯著,遂引發「妨害名譽罪是否應限縮或除罪化」之學術與實務論爭。今日將從刑法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憲法法院針對公然侮辱罪所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探討妨害名譽罪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並檢視其在法秩序中之正當性與調整可能性。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管名譽?這不會太嚴格嗎?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名譽不是單純的「面子問題」,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公平對待的基礎,如果放任公然羞辱、捏造不實指控橫行,受害者不只是心理受創,甚至可能影響工作、家庭與社會參與,刑法介入的目的,不是箝制批評,而是防止言論變成對人格的惡意攻擊。主持人:那憲法法庭為什麼說「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並沒有處罰所有「不禮貌的話」,而是只針對不具公共價值、純粹貶抑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法官必須看「整體語境」,不是看到髒話就判罪。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行為主體:不限定資格。客體(保護法益):他人名譽權(社會上對其的評價)。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如不倫、貪污、偷竊等),
此等事實若屬虛構或不確定者,足以損害其名譽。
意圖散佈於眾:即有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非僅限私下溝通)。
加重要件(第2項):若透過文字、圖畫、影片等形式散佈,因其傳播力強、傷害力更大,構成加重誹謗罪。
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誹謗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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