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吸毒被抓就要勒戒?

Written by on 2020-09-1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戒癮治療】吸毒被抓就要勒戒?

面對日益氾濫之毒品問題,時常有民眾在問,「我第一次吸毒被抓了,會被關嗎?可不可以自己去醫院戒毒就好?」「我如果因為吸毒被關,家裡經濟來源就斷了,有辦法避免嗎?」,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吸毒案件很重要的一個部分:戒癮治療。

吸食、施用第1、第2級毒品(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的刑責

常見的一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等。常見二級毒品,例如大麻、MDMA(搖頭丸)、安非他命、LSD等。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吸食、施用第2級毒品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參照)。

吸毒者是「病人」或「犯人」?

針對吸毒成癮者究竟是否應該被當成病人,涉及刑事政策及毒癮成因問題,就是之前社會熱烈討論毒品應否除罪化之問題,目前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對於第一次施用1、2級毒品被抓的初犯或者是三年後再犯的被告,規定應施以2個月以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簡單來說,不會起訴判刑,但是要去觀察、勒戒甚至是長達6個月以上、不逾1年的強制戒治。

所謂戒癮治療

就是針對比較輕微的施用毒品(施用或吸食1、2級毒品)案件中,我們把這些施用毒品者視為「病人」,而非單純只是「犯人」,所以以戒癮治療的程序讓這些施用者戒除毒癮,而非單純抓去關或抓去勒戒。針對「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毒品施用者,檢察官有權利依照狀況給予這些人「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戒癮治療跟勒戒差別在哪呢?

所謂觀察勒戒,是把你送去勒戒機構,限制你的行動自由,強迫你遠離毒品,雖然不是坐牢,但基本上跟坐牢也相去不遠,時間是2個月以下、強制戒治的時間則是半年以上、不逾一年,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會喪失人身自由,進而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就學、工作或家庭;另外勒戒處所龍蛇渾雜,環境不佳,也會有類似短期自由刑的流弊。

所謂戒癮治療,則是針對施用毒品者,如果檢察官給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就不再適用觀察勒戒的規定。那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呢?就是在檢察官同意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期間(通常是一年半),依照指定時間去醫院或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驗尿、心理輔導即可,有效的達到戒毒的效果。亦即不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只是要求你主動、積極參與戒除毒癮的療程,就像定期去醫院看慢性病一樣,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採取戒癮治療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情節輕微、毒癮不深的吸毒者因為一次行差踏錯就被烙印上「毒蟲」的標籤,承受親朋好友異樣的眼光。也有一些吸毒者是家中經濟重擔,如果送去勒戒或坐牢可能會影響家庭生計。

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是平行的、擇一的,檢察官決定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就不用再觀察勒戒了。

未遵守緩起訴規定之撤銷

當然,因為戒癮治療是附帶在緩起訴處分下的,所以只要沒有乖乖接受治療或有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緩起訴處分可是會被撤銷,到時就真的要起訴判刑。

至於如何獲得戒癮治療呢?

原則上施用毒品者被發現後,警方調查後會將案件送去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要如何發落這些吸毒者。在地檢署開庭偵查的時候,被告可以請求檢察官給予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當然建議被查獲施用毒品之後,要儘快以遞送書狀的方式向檢察官表達想要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意願以及說服檢察官給予附戒癮治療緩起訴的處分。因為你不說,檢察官怎麼知道你想要戒癮治療呢?)。

否則,一旦司法單位做成勒戒處分,原則就無法將勒戒處分換成戒癮治療。因此,如果真的一時失慮碰了毒品被逮到,在初犯或五年後再犯的情況下,一定要盡速檢具理由向檢察官請求給予附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接受治療以後,也要好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否則一錯再錯,最後也只能進去蹲囉!

正所謂拉K一時,尿布一生,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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