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4月01日節目
堯堯 2025-04-01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簡介檢察官勤務工作
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偵辦案件外,還有輪值外勤及內勤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外勤、 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環,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承辦這類工作時檢察官要離開地檢署前往殯儀館或屍體所在地點進行,所以稱之為外勤。
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另外,檢察官在司法體系的定位,屬於偵查犯罪機關,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看的出來檢察官對於死亡事件,而可能有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有人會因死亡事件涉及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官應該擔負起偵查犯罪工作,而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相驗、勘驗屍體。所以,檢察官會依據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在接獲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狀況,應該前往執行相驗的工作。
相驗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例如:屍體真實的身分是誰、透過屍斑分布的狀況推估死亡時間、透過傷口的部位判斷是什麼凶器造成、有無解剖確認死因之必要等等,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時,檢察官可以進行的工作。
具體來說,檢察官在相驗時的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