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7月21日節目

堯堯 2025-07-21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你是否曾經收過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心中一驚:「啊!我犯事了嗎?」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只是被請去當證人而已,不需要過度驚慌,但也不能輕忽。邀請臺北地檢察署的游欣樺檢察官,來為大家解答:收到傳票該怎麼辦?證人能拒絕出庭嗎?作證有什麼法律效果?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這些問題,看似離你我遙遠,但其實生活中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希望今天的節目,能幫助大家從「怕被叫上法庭」變成「安心知道該怎麼做」!證人有作證義務嗎?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當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既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證人可以不到庭嗎?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