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9月01日節目

堯堯 2025-09-01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是說北京話也能通
-淺談開庭時語言的選擇與解決方案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關於「說國語」,最近就有某件社會矚目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位被告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在訊問另外一位被告時,是全程說台語而沒有說「國語」,所以主張 檢察官訊問過程不合法。新聞一出,也引發了許多的討論。 法官、檢察官開庭時,只能說「國語」不能說台語、客語嗎?
一般人民到偵查庭、法庭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時,是否也一定要說「國語」而不能說台語、客語甚至原住民語或外語呢?而所謂「國語」,又是怎麼認定的呢?今天就以這個主題為核心,跟大家進行法律小常識的分享。
(一)法官、檢察官開庭時所應使用的語言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7條、第100條的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前 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所以簡單來說,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 原則上應該使用「國語」;即便法官、檢察官的英文能力超級棒,在訊問以英語為母 語的外國人時,也是一樣「應用國語」。
只是在這裡,就會衍生出另一個基本但是重要的問題:什麼叫做「國語」?也許有很多人在下意識,會將「國語」與「北京化」直接連結在一起,認為「國語」就是「北京話」。但是在法律的操作跟運用上,可不是單純憑「直覺」或是「大家都這麼 想」,就會發生法律效果的喔!原則上,如果法律對於一個詞彙有特別在法條中給予 定義的話,那麼那個詞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 「國語 」的全稱,在法律上稱為「國家語言」,而依照《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的 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與此 同時,同法第4條也有特別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 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