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0月07日節目

堯堯 2025-10-07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別以為「沒收到傳票」就沒事!從生活疏忽到誤觸法網,教你如何自保、不成為下一個「通緝犯」。今天要聊一個讓人聽了會嚇一跳的主題:
「我被通緝了,怎麼辦?!」
前陣子新聞報導,一位在捷運上因博愛座爭執的曾姓婦人,被警方以通緝犯身分逮捕,結果一查發現她原來早已因竊盜案被通緝在案。
很多人會想:「蛤?我也可能被通緝嗎?」答案是——有可能!有些人只是搬家忘記改地址、沒去領傳票、甚至欠罰鍰不繳、沒出庭,都可能一步錯,變成司法系統裡的「通緝對象」!我們聊聊通緝的真相、誤區,以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甚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及第87條規定,「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行對之逮捕,強制被告到法院或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一旦被通緝,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中、審判中或待執行的被告。如果是民事事件的被告,或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例如: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均不適用通緝的規定。什麼情況會被通緝?
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法也有應於指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之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法官亦不知被告行蹤時,即得按程序拘提或發布通緝。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告開庭或執行時,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收到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甚至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明顯行蹤不明,無從送達傳票甚至拘提時,就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直接發布通緝。通緝到案後的程序為何?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案件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通緝犯經逮捕時,會先由司法警察完成通緝到案相關程序及筆錄後,即解送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如果被告同時經數個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布通緝,則會依順序分別解送不同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由檢察官、法官進行案件訊問或依法執行已確定的刑責。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通緝的被告,一旦經逮捕歸案,亦有可能因前面已有逃亡之事實,而由檢察官、法官為相對應之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等。如果發現自己被通緝,也可自行到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訊問。經通緝歸案的被告,在檢察官、法官訊問完畢後,即會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警察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自己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