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1月12日節目

堯堯 2025-11-12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拒絕第一口,守護青春無毒的生活味道!今天,我們要聊的這一口,可不是美食,而是那個會讓人生變調、自由消失的「毒品」!很多人以為只是「朋友分享一口」、「大家試試看」,沒想到這一口下去,卻是一條回不了頭的路。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一起來聊聊:「為什麼千萬不要 ‘來一口’!」讓我們守護青春、守護自由,也守住最美的未來!毒品像是一種悄悄流竄的裂痕,擴散在青少年的生活邊角,往往以「朋友分享」、「大家一起試試看」的模式出現。但法律的界線清晰而堅定:毒品不是可以被分享的零食;任何給予、交換、共用,背後都牽動著嚴重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之型態:單純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強迫、引誘他人使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條)轉讓毒品給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青少年常見誤區:分享毒品也是犯罪「分享」並非無罪:許多青少年以為「我只是給朋友一口」、「大家一起抽」,我又沒有收錢,這不算販賣,我應該沒有犯罪吧!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就是「轉讓毒品罪」,並根據不同級別之毒品,轉讓毒品罪之刑責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如下:A 攜帶大麻卷,分享給B、C 輪流吸食
→ A 為「轉讓毒品罪」
→ B、C 則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朋友間交換電子煙彈(含大麻、依托咪酯煙油)
→「交換」也屬轉讓,同樣是犯轉讓毒品罪。沒有收取金錢代價,但給予、共用或分享毒品者,一律視為“轉讓行為”。即使未收取金錢、未從中獲利,也構成刑責。法律用意:杜絕毒品擴散,不讓「無償分享」成為毒品的破口。政府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與輔導制度毒品問題不只有刑罰,也包含「治療」。政府實施多層級介入體系,目的是讓吸毒者能「戒除成癮、回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