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11月25日節目

堯堯 2025-11-25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邱稚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他說話開黃腔!」言語性騷擾,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一句話害你吃上官司?!「他開黃腔!」言語性騷擾的法律地雷一句不當玩笑=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今天,我要帶大家看清一件很多人誤會、卻非常嚴重的事情。你是不是也看過有人在聊天時突然冒出一句:「哎唷妳這樣穿很犯規喔!」或者是「你身材這麼好,不多講兩句怎麼行?」有些人甚至自以為幽默,說:「開玩笑啦!不要那麼敏感嘛∼」但!你知道嗎?這種「一句話」,不只不幽默,還可能讓你直接觸犯法律,面臨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在職場留下紀錄!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由他來為大家剖析:
哪些言語是法律認定的性騷擾?沒碰到人,為什麼也會觸法?民眾最容易踩到的「開黃腔地雷」有哪些?「一句玩笑」真的可能讓你賠到痛?
聽完今天這集,你會發現:嘴巴失控,比手腳失控更可怕!
有時在實務上會遇到,在對話過程中,遭到他人以性暗示的言語開黃腔的狀況,那這樣的開黃腔的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性騷擾罪的刑事責任? 以下來簡單跟大家介紹性騷擾責任部分
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關於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至於性騷擾加害人需負的責任,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罰鍰):性騷擾的情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職場、學校、部隊或其他情況,被害人分別可以向所屬職場、學校、部隊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起申訴,並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將涉及刑罰部分,係僅限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利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需注意的是,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乃告訴乃論,是被害人需在案發開始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性騷擾之告訴。
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有時候,就是差那一秒的克制,能讓你避免掉一個官司。
如果我被言語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那如果聽眾朋友遇到言語性騷擾,該怎麼辦?
邱檢察官:明確拒絕、保存證據(聊天、錄音、截圖)職場/學校/部隊提出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視情況求償,如是肢體騷擾 → 六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提醒大家,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幽默可以讓人放鬆,但不尊重的話,卻會讓人受傷,也會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讓生活更安全、更友善。感謝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今天的分享,也謝謝所有聽眾朋友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