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5年05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6-05-2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加倍的守護—介紹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加倍的守護,看不見的保護網,當危險還沒結束,法律如何替你擋在前面?你以為案件結束,傷害就結束了嗎?其實很多被害人最害怕的,不是當下,而是之後—被告出來了、還會不會再找上門?家人會不會被騷擾?那些影像、那些威脅,會不會一直存在?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張很多人不知道、但關鍵時刻可以救命的法律工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一張真正為被害人撐起來的安全網。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1日施行。
(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核發的時機: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時。
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1-3點之事項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在法條修正之後,和過去相比,最大的制度突破是什麼?最大突破在於「預防性保護」的概念被大幅強化。過去多半是在案件進入一定程度後才有較明確保護措施,但修法後,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在偵查或審理初期就介入,依風險評估核發命令。此外,針對數位性暴力,新增命被告交付、刪除或不得散布性影像等具體措施,讓法律可以直接處理數位證據與網路擴散問題。這代表制度已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防堵」,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進展。
如果被告違反保護命令,實務上會怎麼處理?速度快嗎?
A:一旦被告違反保護命令,例如接觸被害人、持續騷擾或未依規定刪除影像,執法機關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拘提到案,甚至重新羈押。這類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因為涉及持續風險。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實務上強調「即時反應」,避免違規行為持續發生,因此只要被害人或家屬發現違反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通報,讓司法機關能迅速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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