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6月10日節目

堯堯 2024-06-1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限制出境、出海之性質?
(一) 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以上所述,是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
(二)以限制出境出海代替羈押: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羈押替代處分類型的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也就是雖然沒有必要把被告羈押起來,但為了防範他逃跑,改成用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這種替代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刑訴第93條第3項但書、第101條之2、第108條第8項、第109條但書、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第228條第4項、第316條但書各該規定的「限制住居」處分之中,限制期間、延長限制期間與累計上限等相關事項,按照刑訴第93條之6規定,也準用(比照)前面說明的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的規範辦理。被告不服限制該怎麼辦?限制出境、出海是什麼意思?限制出境、出海的要件事實應採何種法則?被限制出境會怎樣嗎?什麼情形刑事被告會被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