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0月15日節目
堯堯 2024-10-15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一、 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 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訴法176-1),請民眾務必到庭作證善盡國民的義務,避免遭受罰緩處罰或拘提。
(二) 拘提:
拘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拘票,交由警察執行,警察則持拘票「強制」將被拘提人帶回並解送至特定處所。通常一般民眾大部分是因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會遭拘提。如民眾遭警方拘提時,認為合法性有疑義,則可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審核拘提程序之合法性。
然而,因應不同案件類型,為避免被告事先接獲傳票後知悉已遭受調查,而有逃亡、滅證或勾串證人等妨害偵查行為,例外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4種情形,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訴法76):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