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3月16日節目
堯堯 2025-03-16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是刑事被告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對法院的刑事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若遭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可否不到庭?這些刑事訴訟程序中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們今日就來探討說明如下。
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就會依上開方式來取代羈押被告。
什麼是具保?
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將被告的保釋金沒入,而保釋金的高低,則是由法院依個案來決定。
什麼是責付?
法院指定某個適當的人選或機關(通常是家人、律師)看管被告,並督促、確保被告受法院傳喚時會準時出庭。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其中的責付,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A填寫保證書。
B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C繳驗國民身分證。
D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免具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