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4月22日節目
堯堯 2025-04-22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士軒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政府採購法語談
依照工程會最新公佈之統計,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 決標總金額為1兆1367億餘元1,占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的60%2,已足見政府採購金額之龐大。而在此龐大的金額下,也提高了有心人犯罪之誘因,如公務員可利用職權之便,從中獲得利益;廠商之間為求分配利益,在招標階段透過圍標、 綁標的手段,一方面共謀不為競爭或迫使競爭對手放棄公帄競爭的機會;一方面藉由不當投標條件的限制以圖利特定廠商,在此等不法行為交互作用下嚴重扭曲 公開招標及市場公帄競爭的機制3,而此種破壞市場競爭之行為在犯罪學上被稱 為「白領犯罪」。是為防止上開所述之採購弊案,除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規範外,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於第87條至92條亦定有刑事責任,以作為維持採購公正、防弊之手段。 然縱有上開防弊手段,採購弊案仍層出不窮,如近期的立法院電腦採購案5、國防部之雲豹甲車採購案6等,此類採購弊案之發生,不僅破壞了採購的公正性,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帄競爭。吾人更頇思考者,係採購弊案發生 之頻率愈高,會反映出兩種可能性,其ㄧ為現行法下之規範是否具有嚇阻、預防犯罪之功能,另ㄧ則為某些行為是否具可罰性,法院實務及採購實務間是否有所落差。而欲了解採購弊案發生之原因是規範不足或是不具可罰性之行為入罪化, 必頇回歸到法院實務之對於採購弊案之認事用法,始能釐清。以下為幾種常見之投標廠商採購犯罪行為態樣:
1. 協議圍標行為
2. 暴力圍標行為
3. 陪標行為
4. 借牌投標行為
5. 偽造投標文件而投標行為。什麼是協議圍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