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5月12日節目
堯堯 2025-05-12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怡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發現受虐兒,我能做什麼?》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寶貝,更是國家社會的資產,值得每個人用心呵護,關懷守護。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健康平安地長大,不受暴力的威脅,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所以,當您發現身旁的孩子疑似受到疏忽、遺棄、身心虐待,都需要我們伸出溫暖的雙手,勇於通報檢舉,一起幫助他們平安快樂地成長。
Q1:如何發現孩子可能遭受「不當對待」?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害,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3. 如果最後有時間,可以再更詳細說明怎麼去判斷小朋友身上的傷勢是不是遭虐待的典型傷勢。
哪些人有兒虐通報「義務」?也就是不通報是會遭受罰則。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範「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里長身為最基層的民選官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有時候相較於社工人員,更能即時有效掌握村里家庭狀況,因此也是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