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當你碰到被害案件/車禍案件/需要向警局索取什麼資料?

Written by on 2021-10-15

特別來賓: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 王盈惇秘書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當你碰到被害案件/車禍案件/需要向警局索取什麼資料?

車禍案件需向員警索取甚麼資料?

經常遇到的被害案件,就是車禍案件,為避免日後的糾紛,記得在案發後,向處理的分局索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因為,目前車禍案件不論故意或過失(除非飲酒)均得依法申請強制險。另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那除了跟員警申請外,也可以上網申請,上網申請的方式,在剛剛提到的當事人登記聯單下方有提供網址及教學,申請這些資料呢,可以讓被害人或其家屬對於責任歸屬有一定程度的認知。

如對警方開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疑義呢?

對於警方(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核發初步分析研判表結果有異議時,可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於事故發生當日起 6 個月內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後當事人仍有異議時,可依上揭辦法第 10 條規定,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 30 日內,敘明理由可以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 1 次為限。另,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死亡,不管有沒有提告都會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或家屬就要向檢察官申請車禍鑑定,覆議呢也是要在30 天內向檢察官申請車禍鑑定的覆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4 段 92 號 7~8 樓,電話:2365-8270)

車禍案件受傷及死亡案件,如何處理?

(1 )刑事部分:

(a)受傷者:若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 6 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超過法定 6 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b)死亡者: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通常檢察官會問你要不要提告?因死亡案件是公訴案件,檢察官會本於職權,對於死亡案件一定是會提起公訴。

(2)民事部分:民事賠償部分得俟檢察官起訴之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或向(鄉、鎮、市、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財物的損失,如何處理?

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可以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構不受理、不干涉)

何種情形?無法申請強制險?

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受害人自己酒駕),強制險就不會賠償

申請強制險需要費用?手續不會很麻煩?需請人代辦嗎?

(a)無需另支付費用,且手續簡便,無需委託他人代辦。
(b)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申請強制汽車專責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 2 年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詳情可至當地產物保險公司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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